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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11 月 3 日加州普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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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 11 月 3 日前投票

資料來自加州州務卿。每個連結都通往政府官方網站。

全州

提案

標題和摘要逐字取自州務卿選民指南的官方翻譯。

提案 1 立法法規。

授權發行用於住房負擔能力方案的債券。

授權發行 112.5 億美元的州政府一般責任債券,用於住房負擔能力方案,包括多戶出租房、退伍軍人抵押貸款、支持性住房、保留現有的可負擔住房和首付援助。

提案 2 立法憲法修正案。

增加州政府的雨天資金。

增加選民於 2014 年批准的 California雨天資金,在經濟下行期間為教育、醫療、公共安全和其他關鍵服務提供資金。

提案 3 倡議憲法修正案。

通過延長現行針對高收入群體的稅收向學校與醫療保健提供永久資金。

將年收入超過 371,000 美元 (每年根據通貨膨脹率進行調整) 的個人現行、經選民批准的稅率永久化。將稅收收入分配給公共教育。

提案 4 立法法規。

廢除禁止公共資金資助選舉活動的禁令。

廢除禁止州和當地政府向候選人競選活動提供公共資金的禁令。公共資金方案不得使用專項教育、交通或公共安全資金。

提案 5 立法憲法修正案。

更改全州官員的罷免選舉流程。

根據目前的法律,選民要在罷免選舉的同時選出替代的候選人。這項議案改為通過後續的特殊選舉或任命來填補罷免空缺職位。

提案 37 倡議法規。

為符合資格新住宅的中等收入買方制訂貸款方案。

授權 250 億美元的債券,用於向符合資格的買方提供固定利率的抵押貸款,對於價格低於 150 萬美元的新建住宅,貸款最多可達其購買價格的 17%。借款人必須是 California 居民,使用住宅,滿足收入條件且支付至少3%的首付。債券由抵押貸款還款,而不是由州政府償付。

提案 38 倡議法規。

授權用於免疫醫學研究的債券。

授權 84 億美元的一般責任債券,用於免疫和免疫療法研究,一半分配給隸屬 California 大學的一家非營利醫學研究機構,另一半分配給研究撥款。

提案 39 倡議憲法修正案。

禁止公民在未出示政府簽發身份證明的情況下投票。

如果信封上未寫出指定政府簽發身份證明號碼的最後四位,則郵寄選票作廢。禁止在未出示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明的情況下,親自到場投票。

提案 40 倡議憲法修正案和法規。

對某些特定的納稅人徵收一次性稅。

對某些資產超過 10 億美元的納稅人徵收5%的稅;收入主要用於醫療保健。將該收入排除在憲法的關於學校經費和支出限額的規定之外。

提案 41 倡議憲法修正案。

禁止新州稅項將其收入排除於州支出限制之外。要求對新的州政府特別稅進行審計。

廢除 2026 年 1 月 1 日後頒佈的、將其收入排除於選民批准的州政府支出限制的州稅。要求對由新的特別稅來資助的項目進行選舉前和定期審計。

提案 42 倡議憲法修正案。

禁止新的州個人財產稅和某些追溯性的州稅。

禁止任何以下的新州稅 (1) 以個人財產所有權 (除不動產外的所有個人財產) 徵稅,或 (2) 根據納稅人過去的活動追溯徵收。廢除 2026 年 1 月 1 日之後頒佈且與此議案有衝突的稅收。

提案 43 立法憲法修正案。

限制選民提高用於當地政府服務之收入的能力。

限制選民通過選民提議的地方特別稅的能力,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將批准此類選票議案所需的投票比例從多數(超過 50%)提高到三分之二。

提案 44 倡議法規。

要求社區醫療診所將收入的 90% 用於方案服務。

如果非營利聯邦合格醫療中心(向醫療資源不足的地區和人群提供基本照護的社區診所)未能將收入的90%用於慈善目的之「方案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病患服務,則對其予以處罰。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公共衛生部可能會免除開銷要求。

提案 45 倡議法規。

修改對某些項目的環境審核。

修改《California 環境質量法》(CEQA),規定完成環境審核的截止日期並解決質疑項目批准的訴訟,加快某些項目的環境審核(包括大部份住房、交通、水務和衛生項目)。

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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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與地方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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